2021年6月27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国二招宾馆顺利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计署、退役军人事务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司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以及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国法制出版社、《人民日报》《中国法律评论》等单位的60余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和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方军致辞。马怀德教授向参加本次会议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进行学术探讨的意义,也指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短板。他强调,本次会议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听取各方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也希望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从而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法治轨道,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军局长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国家行政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基本构建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性框架。司法部近年来也采取了诸多措施积极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发展。本次会议汇集了理论界与实务届的诸多专家学者,专题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法问题,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大举措,一定能够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提供更好的理论资源与实践动力。会议第一单元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交流,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主持,中央和地方实务部门与会代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的经验进行了交流报告。在中央部门层面,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向东对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性管理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介绍与说明。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迟恒伟从完善起草机制、审核机制、发布机制、清理机制四个方面介绍了自然资源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规范方面的经验与做法。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鹤云主要从审核机制、开展培训、具体工作等方面介绍了本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审核流程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如何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相关技术规则进行了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处长郭海明主要从推动法治审核工作的制度化、维护法治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增强工作方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本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审核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介绍。与谈环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周佑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表示了肯定,同时围绕合理性审核、类型化审核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副局长王磊针对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考虑监管衔接;二是解决存量问题;三是加大体制外监督。同时他还对如何处理好违宪性和违法性之间的关系、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等问题展开了论述。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类型、性质及其审查内容进行了探讨。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性与定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地方层面,北京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处长王仲菊对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主要情况、工作亮点、主要工作经验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处长钱焰青主要对上海市近年来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做法、长三角规范性文件协作机制相关情况与实践中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存在的难题进行了分享。浙江省司法厅政府法律事务处处长何健勇主要结合浙江省的具体实践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演进、主要做法、经验建议进行了介绍。陕西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处处长马红薇对陕西省推进相关工作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进行了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司法局副局长侯康顺从管理、评估、数字化等方面对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汇报。与谈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主要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灵活性、政策性三方面内容进行了评价。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副局长杨金宇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和动态清理制度三方面提出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二处处长曲楠主要对本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第二单元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法研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和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主持,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监督处处长彭飞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曹鎏分别作主题报告,与会专家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交流。
彭飞处长报告的题目为《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有关情况》,报告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工作的情况进行回顾;二是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三是对司法部在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内容进行介绍。与谈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位与核心环节进行了评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郭修江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性质和范围以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标准,特别是衔接问题发表了意见。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徐运凯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其法律定位,特别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合法性、系统性的五方面特点以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核心意旨及其实施难点等方面进行了阐释。曹鎏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曹教授指出,制定《条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境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更高要求;二是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亟需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梗阻;三是事后监督的局限性,亟需转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全流程法治化的推进;四是现行生效文件的刚性约束力不足,差异化地方立法严重影响治理体系的统一性和现代化。与此同时,曹教授对制定《条例》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介绍:一是差异化地方立法铸就了统一立法的最佳模式;二是持续性建章立制夯实了统一立法的基础;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了初步探索,亦开启了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管理的新篇章。在此基础上,曹教授进一步介绍了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基本思路、立法难点和主要内容。她认为,统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快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关立法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并且推动其成为行政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应当持续推动地方层面尽快完成各自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的转型升级,为国家统一立法提供典范地方文本。自由讨论环节,与会领导与专家学者就《条例》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交流,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型化的标准及其方案、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信息化管理的最优方案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闭幕式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周户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和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方军进行总结发言。应松年教授高度肯定了本次会议的成果与意义,对目前中央部门和各地方在规范性文件法治化领域进行的大量先行探索予以肯定。他指出,无论是从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需要、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还是从地方的现实需求来看,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法时机都已经成熟,期待国家层面能够尽快把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立法纳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方军局长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领域的执法难点问题展开总结发言,同时从性质定位、立法架构、程序设置等角度出发对《条例》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他期待,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相关学术研究能够持续深入,为未来统一立法夯实理论储备。